2014-12-17 财新记者 刘彩萍 金融混业观察 金融混业观察 金融混业观察 微信号 caixinfinance 功能介绍 财新传媒出品。金融混业大潮势不可挡,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财新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提供客观及时的金融行业、金融监管的报道精粹,分享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公号繁似牛毛针,何不就此择精准?关注请点击图上方蓝色小字↑↑↑——"金融混业观察",参加VIP计划请看文尾。 观察者言:ABS负面清单的出台是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扩大了ABS基础资产范围,也被看作为ABS最后一只靴子落地,预计ABS会有较大的发展。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以及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均被列入ABS负面清单属于意料之内。 财新记者 刘彩萍/文 12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相关意见稿(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以及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均被列入ABS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中明确指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同时,负面清单表示,地方政府如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原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财政补贴的仍然可以参与ABS。 “ABS负面清单列明了什么不可以做,不再需要监管部门做裁量,相对比较透明,也是监管部门向市场化改革方向迈进。”一位券商债券人员告诉财新记者,以前ABS是一个试探性的阶段,大家在做资产证券化之前都会先去跟监管层沟通,现在除了负面清单的资产,其余资产都可以做了,扩大了ABS基础资产范围,也被看作为ABS最后一只靴子落地,预计ABS会有较大的发展。只不过对城投公司的影响比较负面,但顶多算是“误伤”。 上述人士续指,原来地方融资平台的一些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政府应收款在跟监管部门沟通后是可以做ABS的;以政府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也可以做ABS,比如“建发禾山后埔—枋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负面清单是继有关政策文件后,控制地方政府融资的新举措,进一步限制了城投公司的融资渠道。”业内人士表示,城投融资平台的基础资产本身存在一些法律瑕疵,业务部门在跟证监会进行沟通的时候,也已经明了监管层的态度,不适合普遍作为ABS基础资产,这也是在预期内的。但没有想到的是,监管部门会出一个负面清单,明确将将城投公司列入其中,在城投债接二连三出事的风口浪尖,负面清单的出台给大家一种“棒打城投债”和落井下石的感觉。 此外,财政部10月份下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和认定口径、以及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甄别原则等内容。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目前城投债存量大约有3万亿,除了小部分有经营性业务外,其他都是跟政府的业务往来。”上述认为称,如果地方融资平台与政府脱钩,又没有被甄别为政府债务,单靠地方融资平台肯定负担不起,难免会出现信用危机。 12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提高了城投债回购质押门槛,未纳入政府债务的城投债如果债权评级、主权评级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回购质押。中证登称,这是为了提前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避免回购质押库出现系统性风险,并提醒结算参与人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这意味着,相当大比例的城投债在交易所的流动性将基本丧失。债市人士估计着部分城投债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规模约有近5000亿。 对于政府在大力鼓励的PPP模式,合作项目建设周期一般非常长,资金10-20年才能回收,允许ABS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流,也是必要的。 但是多家券商债券从业人员都告诉财新记者,对于PPP模式现在大家都处于观望的状态,也相对比较谨慎,根据以往跟政府合作的PPP案例,很多民营资本表示没有安全感。■ 特别提示 公号繁似牛毛针,何不就此择精准?为了给“金融混业观察”的粉丝提供更加优质精准、新鲜独家的报道精粹,本公号即日启动VIP组计划。 如果您愿意加入VIP组计划,可直接向“金融混业观察”后台回复:真实姓名+微信号+单位+职务+联系方式(邮箱/手机等,绝对保密),我们有专人维护。(此前有一些粉丝因为微信号和登记姓名无法对上而未能顺利加入VIP群) 加入VIP组计划后,您可以专享以下服务: 1、不定期收到VIP组专享特殊文章推荐,专题回复 2、VIP组成员可优先参加“金融混业观察”粉丝线下活动,与行业大佬面对面 3、优先享受财新的内容推广计划 未来还有更多惊喜~ 赶快加入VIP组吧! 金融混业观察(caixinfinance):财新传媒出品。金融混业大潮势不可挡,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财新秉承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提供客观及时的金融行业报道精粹,分享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欢迎建议、意见、合作、投稿至jinrongwexin@caixin.com 特别声明: "金融混业观察"由财新传媒出品。"金融混业观察"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阅读 举报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