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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2017年03月08日 12:09  点击:[]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销售和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而基金的设立又是基金运作的第一步,因此,为了保证基金成立后能够规范正常地管理、运作,需要严把基金设立关,实行严格的“核准制”。
  1.基金设立的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1)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择。
  (2)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
  (3)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
  (4)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
  2.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与申购
  1.申购程序
  投资者在认购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在指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各个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如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量,则以抽签配号方式决定投资者实际认购量。改制基金的扩募由原基金持有人按照规定比例和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配售。投资者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应先到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设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应的资金账户;一名投资者只能在一个销售网点开户,且只能开设一个基金账户;投资由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的开放式基金时,应该到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分别办理手续。
  2.基金单位的销售
  我国封闭式基金都是采用自办发行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券发行的,但开放式基金由于其交易(认购、申购、赎回)是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的,故开放式基金券除了由基金管理人自办发行外,一般还选择一些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
  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成立:
  (1)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的3个月,只有在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时,该基金方可成立。
  (2)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也是3个月,在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时,基金方可成立。
  如果基金的募集未达到上述要求,基金的发行即告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2.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交易方式
  基金交易方式因基金性质不同而不同。封闭式基金因有封闭期规定,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稳定不变,既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也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因此,为满足投资者的变现需要,封闭式基金成立后通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类似股票,即是在投资者之间转手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因其规模是“开放”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其规模是变动的,除了法规允许自基金成立日始基金成立满3个月期间,依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可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外,其余时间如无特别原因,应在每个交易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因此,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方式为场外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交易,投资者可至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基金券的买卖,办理基金单位的随时申购与赎回。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申请及审批
  如前所述,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因此,封闭式基金在募集成立后,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申请及主管机关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上市可行性报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内部机制是否健全,能否确保基金章程及信托契约的贯彻实施等。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重大遗漏。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①基金单位的买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②以标准手数为单位进行集中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跟踪过户。
  ③基金单位的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行情即时揭示。
  ④基金单位的交易成本相对低廉。
  (3)影响封闭式基金价格变动的因素
  基金单位净资产和市场供求关系是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但其他因素也会导致其价格波动。
  ①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基金单位净资产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基金每份基金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是基金单位的内在价值。由于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直接反映一个基金的经营业绩和相对于其他证券品种的成长性,同时,也由于基金单位净资产值是基金清盘时,投资者实际可得到的价值补偿,因此,基金单位净资产值构成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单位的市场价格应围绕基金单位净资产值而上下波动。
  ②市场供求关系。由于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在存续期内其基金规模是稳定不变的,因此,市场供求状况存在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当市场需求增加时,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就上升;反之,就下跌,从而使基金价格相对其单位净值而言经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
  ③市场预期。市场预期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而影响基金价格。当投资者预期证券市场行情看涨,或基金利好政策将出台,或基金管理人经营水平提高基金净资产值将增加.或基金市场将“缩容”等时,将增加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上涨;反之,将减少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下跌。
  ④操纵。如同股票市场一样,基金市场也存在着“坐庄”操纵现象。由于封闭式基金的“盘子”是既定的,因此资金实力大户往往通过人为放大交易量或长期单向操作来达到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及交易价格,从中获利的目的。
  ⑤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及基金清算。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完全由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决定的,因此,当同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出现时,封闭式基金的投资将逐渐趋向理性,基金交易价格将逐渐与基金净资产值趋于一致。同样,随着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逐渐走向完结,基金终止清算期的来临,基金交易价格也将逐渐回复到其净资产值的水平上。
  3.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基金初次发行时一般会对投资者有费率上的优惠。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办现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只有当开放式基金宣布成立后,经过规定的日期,基金才能进入日常的申购和赎回。
  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代理机构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投资者办理申购时,应填写申购申请书并交付申购款项。申购基金单位的金额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者为变现其基金资产,将手持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过程称为赎回。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限制
  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主要有如下限制:
  ①基金申购限制。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后,开始向法定的投资者进行招募。依据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披露的开放式基金方案来看,首期募集规模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在首次募集期内,若最后一天的认购份额加上在此之前的认购份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则投资者只能按比例进行公平分摊,无法足额认购。开放式基金除规定有认购价格外,通常还规定有最低认购额。另外,根据有关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总份额还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10%等。
  ②基金赎回限制。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日。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即为申购、赎回价格。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是建立在每份基金净值基础上的,以基金净值再加上或减去必要的费用,就构成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的申购价格,是指基金申购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申购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申购每份基金时所要付出的实际金额。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指基金赎回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减去一定比例的赎回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赎回每份基金时可实际得到的金额。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与托管  
  在基金的运作中,有两个重要的机构,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理。即基金银行账户款项收付及资金划拨等也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投资分析、决策,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因此,不论是银行存款账户的款项收付,还是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清算,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英国称为投资管理公司,美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台湾省称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一般来说,基金托管人主要有以下职责:(1)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4)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为了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契约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双方应诚实、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国外,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具备下列条件:(1)应为商业银行;(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4)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5)具备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的条件;(6)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在现阶段,我国符合上述条件的只有五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如要更换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因故必须退任,而基金找不到新任基金托管人时,基金应当终止并予以清盘。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估值  
  (一)基金的费用
  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请专家进行投资管理和操作的,因而从设立到终止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该年度的各种必要的开支,包括有关登记及秘书工作的费用。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按月支付。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越小,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种类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全相同。在美国,各种基金的年管理费通常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7%左右,不超过1%。在日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在我国,基金目前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今后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将适时调低。而在多种基金中,货币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最低,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1.5%;股票基金居中,约为1%—1.5%,认股权证基金约为1.5%—2.5%。
  管理费通常从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不另向投资者收取,有的基金也准许预提一部分管理费。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费率也会因基金种类不同而异,如香港怡富东方小型企业信托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而香港渣打世界投资基金支付的托管年费分得更细,股票基金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债券基金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12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3.运作费
  运作费包括支付注册会计师费、律师费、召开年会费用、中期和年度报告的印刷制作费以及买卖有价证券的手续费等。这些开销和费用是作为基金的营运成本支出的。运作费占资产净值的比率较小,通常要在基金契约中事先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支付。
  一个基金运作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其运作费用是否偏高。如果运作费用较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就高,反之,则较低。运作费用比率高低与基金规模有关,一般情况下,基金规模越大,运作费用比率越低。另外,表现不好的基金,运作费用比率就比较高。所以,运作费用高低是投资者衡量基金效率及表现的一个依据。
  运作费用比率的高低也与基金规定的最低投资额的高低有关,如果最低投资额订得太低,运作费用比率就会相应提高。此外,新设立的基金和投资于多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基金,其运作费用比率也较高。
  4.宣传费用
  基金宣传费用是指基金来支付广告费、宣传品支出、公开说明书和年报中报的印刷制作费、销售人员佣金、股票经纪人及财务顾问的佣金等营销费用。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终止时清算所需费用,按清算时实际支出从基金资产中提取。
  6.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还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开放式基金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回费率。开放式基金收取费用的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与净资产值的计算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受托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表明基金的运行情况,其主要方法是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计算和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
  1.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是指对基金的资产净值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估算。
  (1)估值的目的
  无论哪一种基金,在初次发行时即将基金总额分成若干个等额的整数份,每一份即为一“基金单位”。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单位价格会随着基金资产值和收益的变化而变化。为了比较准确地对基金进行计价和报价,使基金价格能较准确地反映基金的真实价值,就必须对某个时点上每基金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予以估算,并将估值结果以资产净值公布。
  (2)估值的确定
  综观世界各国的各种基金,因其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对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不过通常都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每一个营业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计算并公布基金的资产净值。
  (3)估值暂停
  基金管理人虽然必须按规定对基金净资产进行估值,但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有权暂停估值: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故暂停营业时;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资产净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英文缩写为NAV,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值。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一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基金单位交易价格的计算依据。一般情况下,基金单位价格与资产净值趋于一致,即资产净值增长,基金价格也随之提高。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格才是直接按资产净值来计价。但封闭式基金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价格除取决于资产净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形势、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其价格与资产净值常发生偏离的现象。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包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计算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
  按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资产总额-基金负债总额。
  基金资产总额包括基金投资资产组合的所有内容:
  (1)基金拥有的上市股票、认股权证,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的股票、认股权证则由有资格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测算。
  (2)基金拥有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等债券,已上市者,以计算日的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者,一般以其面值加上至计算日时应收利息为准。
  (3)基金所拥有的短期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日起至计算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
  (4)若第(1)条、第(2)条中规定的计算日没有收盘价格或参考价格,则以最近的收盘价格或参考价格代替。
  (5)现金与相当于现金的资产,包括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6)有可能无法全部收回的资产及或有负债所提留的准备金。
  (7)已订立契约但尚未履行的资产,应视同已履行资产,计入资产总额。
  基金负债总额包括的内容有:
  (1)依基金契约规定至计算日止对托管人或管理人应付未付的报酬。
  (2)其他应付款,包括应付税金等。
  基金债务应以逐日提列方式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按上述要求计算资产净值总额时,管理人应依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1)已知价计算法。已知价又叫历史价,是指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知价计算法就是基金管理人根据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计算基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认股权证等的总值,加上现金资产,然后除以已售出的基金单位总额,得出每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采用已知价计算法,投资者当天就可以知道单位基金的买卖价格,可以及时办理交割手续。
  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2)未知价计算法。未知价又称期货价,是指当日证券市场上各种金融资产的收盘价,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日收盘价来计算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实行这种计算方法时,投资者当天并不知道其买卖的基金价格是多少,要在第二天才知道单位基金的价格。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与投资组合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信托方式,具有特定的投资范围。为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对投资基金实施投资限制政策。
  1.对投资对象的限制。一般来说,不同的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对象加之各国相关法规有不同规定,所以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划分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讲还是较为宽松的。
  2.对投资数量的限制。为分散投资风险以及避免影响股份公正,通常对基金的投资数量加以限制。一是对取得同一种类股票的限制,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二是对同一种股票的投资限制,要求基金对于每一发行公司的证券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3.对投资方法的限制。各国除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量作出一定限制外,对投资方法也作了较严格的限制。首先是禁止与基金本身或与关系人的交易,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其次是限制基金资产相互间的交易,以避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是禁止用基金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作了若干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经营运作的基本前提。
  (一)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
  1.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
  4.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5.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基金投资的禁止性规定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5.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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