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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博士生积极参与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研究能力和国际视野,根据《山东大学关于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2025-2027年)》(山大字〔202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学院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支持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经费支持: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姓氏字母序排序(英文论文)身份完成学术论文;
(二)论文被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正式录用;
(三)作为主要报告人受邀参加会议。资助对象拟参加的学术会议/论坛会期应在毕业前。
第四条(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
(二)往返交通费(按最经济合理路线核定);
(三)会议期间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管理
第五条(会议目录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审定发布《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目录》,符合本章规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的,给予全额资助。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会议,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会议(含境内国际会议)每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二)港澳台地区和日本韩国会议每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其他国家地区会议每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限制条款)
(一)同一篇会议论文仅资助1人参会;
(二)资助期限以会议正式日程为准;
(三)每人每学年出国(境)参会资助不超过1次;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
(一)《博士生学术交流经费申请表》;
(二)论文录用通知及会议邀请函;
(三)会议议程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本人需经导师推荐。
(二)学位点初审和学位点负责人签字(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研究生办公室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报销要求)
(一)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和参会证明材料;
(二)出国出境参会须提供护照原件及首页和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三)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于返校后30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五)参加会议的总结和收获体会及参会照片若干张(电子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博士生参加资助目录之外的国内外会议,在实际发生额不超过第三章所规定资助标准限额的条件下,导师承担实际发生额的50%,则学院资助剩余50%部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1年。
附件1: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目录
附件2:博士生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持申请表
附件3: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会议总结排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