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闲聊特区
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2014年02月24日 01:08 hjy 点击:[]

(2013-10-15 14:09:13)转载▼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和维护我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P2P 服务机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地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中 P2P 服务机构倡议并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同意,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立“中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P2P 行业委员会”)。本公约适用于P2P 行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机构,由所有 P2P 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 P2P 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咨询等一整套信贷风险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已加入 P2P 行业委员会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P2P 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 P2P 行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P2P 服务机构应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一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合法经营 P2P 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合规经营 P2P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本公约第二条所述的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P2P 服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将“以诚为本”的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P2P行业委员会倡导和督促P2P服务机构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法律监督制度。为保证公正性,P2P 服务机构应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定期向 P2P 行业委员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七条 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出资人的要求 服务出资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充分、及时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 准确的风险指标

(1)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 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自觉接受 P2P 行业委员会对于执行情况的检查。

(2) P2P 服务机构按 P2P 行业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定期披露风险指标。

(3)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相关支付数据、交易凭证以及计算结果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二、 严格的资金管理

(1) P2P 服务机构严格界定自身的信息咨询服务特征,只提供风险评估、理财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

(2) P2P 服务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完全分离。

(3) P2P 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即使没有新的出资资金,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

(4) P2P 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交易凭证、银行账单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三、 杜绝虚假债权

(1) P2P 服务机构必须清楚地让出资人看到出资金额的实际走向及所处状态。

(2) P2P 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资人账户,以保证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资人完全公开透明。

(3) P2P 服务机构的债权匹配数据应该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第八条 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借款人的要求

服务借款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完整、公开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成本,保证没有其他任何隐藏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 较低的信贷额度

(1) P2P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额度必须与“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的业务内容相适应。鼓励针对弱势群体及落后地区的服务,鼓励针对目前没有被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覆盖的社会需求的服务。

(2)平均贷款额度水平应该定期向 P2P 行业委员会披露。

二、 清晰的利率水平

(1) P2P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利率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规定。

(2)计息方法以及全部贷款成本必须公开、透明,没有任何其他隐含成本,全部贷款成本定期向 P2P 行业委员会披露。

三、 合理的服务收费

(1) P2P 服务机构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

(2)服务费率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考虑信贷风险水平和客户实际可以接受的程度。

四、 借款人的借款、还款信息应主动纳入统一的征信体系

(1) P2P 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 P2P 服务机构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双向数据交流,增加 P2P 服务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2) P2P 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自平台的借款人数据,包括全部借款信息、全部还款信息报送征信系统,使诚实守信者建立良好信用记录,违约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

第九条 行业管理要求

一、 客户权益保护

(1) P2P 服务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个人隐私。P2P 服务机构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P 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平台信贷业务之外的业务。P2P 服务机构除向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数据外,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2) P2P 服务机构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风险、流程、P2P 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P2P服务机构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3)客户享有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建立,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自由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

(4) P2P 服务机构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尊重客户的基本人权。

(5) P2P 服务机构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二、 业务公开、透明

P2P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保证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P2P 服务机构应为借贷双方传递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三、 信息披露规定

P2P服务机构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向 P2P 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

(2)逾期 90 天以上的同账龄逾期率;

(3)是否有风险备账户及余额水平;

(4)在现有业务发展停顿(没有出资人新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现有业务可以持续的月份数;

(5)平均贷款额度水平;

(6)客户承担的全部贷款成本,含每一项的具体内容及收费理由;

(7)严重违约的客户名单;

(8)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

四、 建立安全可靠的 IT 系统

P2P服务机构应搭建一个有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涵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业务策略的具有综合咨询服务功能的 IT 系统平台,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五、 反对不正当竞争 P2P行业委员会鼓励 P2P 服务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倡导合法、公平、有序的良性商业行为。

第十条 从业企业退出执行机制

P2P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一、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客户企业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二、 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三、 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四、 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五、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第二章 行业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一条 P2P 服务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的行业自律义务:

一、 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 不诋毁、贬损其他 P2P 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 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 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二条 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 P2P 服务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P2P服务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各 P2P 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被辞退的,应纳入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应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 P2P 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P2P 服务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 P2P 服务机构的正当权益,并对 P2P 服务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P2P 行业委员会下设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并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设立 P2P 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自律工作执行小组成员由P2P 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 P2P 行业委员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P2P 自律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和 P2P 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兼职人员由 P2P 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推荐并经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

第十七条 为保证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P2P 行业委员会应为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及自律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由 P2P 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编制,提交P2P 行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费由各成员机构分摊认缴,经费使用情况由 P2P 行业委员会监督审核。

第十八条 P2P 服务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P2P 服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 P2P 服务机构,其他 P2P 服务机构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 P2P 行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 P2P 行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 北京市建内大街 5 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 1341 室 100732

Email:cam@chinamfi.net)

上一条:假如人民币汇率大幅贬值 下一条: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关闭

本网站所有内容仅供学习,无任何商业目的。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86-531-88364625 传真:86-531-88571371 电子邮箱:econ@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