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闲聊特区
瞭望存贷比新政:为实体经济注入更多活水
2014年07月01日 21:59 hjy 点击:[]

2014-07-01 李丹丹、苗燕 央行观察

瞭望存贷比新政 为实体经济注入更多“活水”

■从银监会的定量测算结果看,此轮存贷比调整有助于部分商业银行缓解存贷比压力,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而据粗略估算,此番调整释放表内信贷的规模有限,但有定向激励作用,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在部分人士看来,此次调整存贷比相当于又一次“微刺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苗燕 ○编辑 枫林

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存贷比调整终于落地,并将于今日(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银监会6月30日发布通知,从三方面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分别为币种口径、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和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其中币种由本外币调整为人民币业务;贷款口径扣除6项,基本涉及支农、支小贷款;存款口径增加大额可转让存单等2项。

从银监会的定量测算结果看,此轮存贷比调整有助于部分商业银行缓解存贷比压力,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而据分析人士粗略估算,此番调整释放表内信贷的规模较为有限,但有一定的定向激励作用,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在部分市场分析者的眼中,此次调整存贷比相当于又一次“微刺激”。


口径调整符合市场变化

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了资产、负债两边都高度多元化的状态,简单坚持过去意义上的贷存比,不仅无法控制住实质风险,反倒还会造成更多扭曲,酿成新风险隐患。

通知一方面调整了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同时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再者,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NCD);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将这两项纳入,是因为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则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释放信贷规模或将有限


而此番调整存贷比对银行信贷的具体拉动规模,银监会并没有详细披露。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此次调整方案有利于缓解部分银行存贷比达标压力,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此前银监会挑选了多家样本银行进行测算,五大行、部分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商行、部分外资银行等都在测算范围内。而由于每家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一,同时存在外部环境、资本充足率约束,存贷比计算口径变化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并不一样。

民生证券预计,释放表内信贷的规模或低于预期。缩分子的规模总体和预期基本一致,但扩分母的规模仅包括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大概率低于同业结算存款的规模。交行金研中心也认为,总体上看,由于分子、分母调整项的规模不大,静态效果可能并不十分显著,但有一定的定向激励作用。

鲁政委则认为,存贷比计算口径变化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而且单纯的贷存比指标的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而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眼中,存贷比口径的变化又类似于一次“微刺激”。澳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刘利刚认为,这一政策方向与早前的两次定向降准是一致的,银行可以更容易贷款给急需信贷的小微企业和农业领域,可以帮助中国经济在未来几个季度中重拾增长动力。他认为,银行未来几个月的新增贷款可能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今年的新增贷款总量预料将超过10万亿人民币,同时外币贷款可能大幅增加。

民生证券认为,该政策符合总量稳定,结构优化的调控思路,也符合“微刺激”第三波。后续央行可能在信贷额度管控上有所放松,实体流动性紧张有望缓解。

下一阶段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


附录:


银监会发布通知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近日,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发布了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如将“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农再贷款等对应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等,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相关文件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其中,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根据相关文件,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上一条:一文读懂银行理财产品(值得了解) 下一条:货币政策定向调控担纲 下半年流动性维持偏松

关闭

本网站所有内容仅供学习,无任何商业目的。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86-531-88364625 传真:86-531-88571371 电子邮箱:econ@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