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的判断标准?
2014-05-16 点文字添加➔ 房金所
判断某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是否属于信用中介机构或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既包括独立的机构,也包括某些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业务。因此,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该机构是否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即是否从事信用创造和转换、融通资金的业务。如果不从事这些业务,则认定不属于影子银行;如果从事这些业务则需要根据以下两个步骤进一步检验,判断是否属于影子银行。
2、是否具有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信用风险转移四个典型特征
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信用风险转移是FSB认定的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来源,包含信用中介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的信用中介业务并不都属于影子银行,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可以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四个特征。
(1)期限转换。期限转换是商业银行的第一个核心功能,指商业银行借短贷长进行负债经营,将短期负债转换为长期资产,在存款人存款合约到期期限和贷款合约到期期限之间实现平衡。能实现期限转换功能的不只是商业银行,还包括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并非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此种功能,具有该功能的可以统称为期限转换金融中介。早期的商业银行特许权法等法规将商业银行的短期负债——吸收存款垄断化,但是,随着现代货币市场的发展,存款这种被动负债的劣势逐渐显现,并被多种形式的货币市场负债方式所代替,商业银行逐步依赖货币市场的主动负债。传统商业银行的期限转换模式主要是“短期债务+长期债权”,包括吸收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货币市场短期负债+发放长期贷款。货币市场短期负债包括各种期限低于1年的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期限转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创造货币、创造信用。商业银行通过期限转换创造了双重的货币要求权,即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权和商业银行对贷款人的要求权。双重要求权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搜寻成本等交易成本,而这正体现了货币产生的最基本原因。
与期限转换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期限错配,指的是不成功的期限转换。商业银行会出现期限错配,产生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但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有最后贷款人的显性担保。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风险就比较大,原因在于,其投资对象往往是不受监管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而且没有受到中央银行金融安全网的保护。无论主体的性质如何,期限转换的安全性取决于主体的信用,而主体的信用取决于其受到的担保、投资的长期资产的价值,或者其拥有的抵押物的价值。
美国影子银行的期限转换发生在货币市场,具有典型的货币创造功能。影子银行机构利用ABS管道机制、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回购工具,向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进行超短期和短期融资,经历冗长的衍生品链条后,最终将资金投资于期限长于负债的信贷。影子银行体系的期限转换功能也创造了多重货币要求权——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它们是典型的准货币。
是否具有期限转换职能是影子银行的主要判断标准之一。中国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方式也介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之间,其运行模式通常是:向投资者发行一种货币要求权(信托、基金、理财产品)+发放贷款,即短期要求权+中长期贷款。它们的融资方式往往不是债务合约,而是一种包含货币要求权的金融市场工具、证券等,资产则是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等。从其融资和投资期限及获利模式上来看,资产端的长期信贷要求影子银行必须具备期限转换功能。因此,从本质上讲,“短期要求权+中长期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影子银行的潜质。
(2)流动性转换。流动性转换是商业银行的第二个核心功能,与期限转换是同一个过程,强调商业银行将存款人不流动的资金转换为随时可以提取的富有流动性的活期存款,同时将这些富有流动性的短期负债再次转换为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从而两次改变资产的流动性状态。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早在“脱媒”现象开始之际,就不再被动依赖储蓄存款,而是转向货币市场融资。商业银行新型流动性转换的载体变成金融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存款的替代品,但流动性转换的过程没有本质差别。在中国,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用同样的模式实现流动性转换。
流动性转换是一个创造信用、创造流动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承担流动性风险的过程,因此伴随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升水收益。流动性风险即存款人可能随时提取存款,从而使商业银行面临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升水收益俗称“利差”,则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本理由之一,也是商业银行最初的盈利来源。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是创造信用的基本过程,也是判断信用中介的主要标准。
(3)高杠杆。高杠杆的本质是高负债、高度的信用创造。杠杠来源于净负债,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过程的不断反复推高了杠杆。实践中,在自有资本一定的条件下,负债规模的增加(隐性负债、或有负债、信用增级、抵押/质押品价值的高估)、负债方式的创新(回购、再抵押融资、信贷资产转移链条的延长)等都会形成高杠杆倍数。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包含表内杠杆(从一级交易商或回购方式获得的抵押融资)和表外杠杆(衍生品中嵌入的复合杠杆)。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影子银行,高杠杆状态都意味着某个时间段的资不抵债,同时也就意味着风险。
高杠杆直接造成了信用膨胀,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能以小博大,拉动资产价格狂涨,也能将轻微的外部冲击变成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高杠杆推高资产价格时,债务人可以从中获利并抵补债务利息;反过来,资产价格下降时,无法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将给债务人带来灾难性后果。
(4)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信用风险转移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在发达国家,信用风险转移主要指商业银行利用担保债务契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等金融市场的信用转换工具,转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被转移并不意味着消失。信用风险的消失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债务人最终不违约,资金顺利回流;二是承接信用风险的最后交易对手方能完全吸纳可能的违约损失。反之,任何中转过程中的信用风险转移,都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FSB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或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移一般对应着其他风险的产生。比如,当商业银行购买CDS进行信用增级时,它将面临新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转移不但没有完全实现,还会产生其他风险。这种信用转换、信用增级过程没有消除信用风险,反而可能产生新风险的信用风险转移,属于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FSB将其视为系统性风险的另外一个来源。
在中国,商业银行和类银行机构目前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方式是信贷资产转让和非正式的资产证券化,企业的信用风险转移方式包括融资担保和信贷资产转让。这些信用风险转移方式均在成长和规范中,有极大的市场需求,但信贷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不一定都有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
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时候,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可以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因此,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信用中介并不一定属于影子银行,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监管之下,能否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此外,以上四个特征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具有一个及以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特征,就有可能是影子银行,因此需要根据第三个步骤进一步判断。
3、是否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都是潜在系统性风险产生的途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是信用中介的核心功能和判断标准,具有高杠杆和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特征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更容易产生风险。因此,监管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也只有那些具备上述四个特点(具备一个及以上)并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类银行金融机构或活动(非银行信用中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影子银行(狭义的影子银行)。而之所以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或对其监管程度不够,因此,判断某机构或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时,必须综合考虑监管程度和系统性风险问题。
综上所述,只有经过以上三个步骤的检验,符合所有条件的才属于影子银行,上述步骤表面上看是逐层递进的,具体判断时则往往需要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来源:《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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