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原创. 广义货币、各项存款以及存贷比三者之间关系 (更新) 2015-01-07 孙海波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微信号 jinrongjianguan 功能介绍 探讨和分析一行三会金融政策之执行,从多纬度业务领域细分监管政策框架并寻求监管的模糊地带和政策容忍度。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的数据积累和分析以及法规的多纬度业务分拆;同时致力于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监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金融监管”独家发布谢绝媒体或公众号转载,欢迎个人转发。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希望成为监管政策分析和监管人员聚集交流平台。个人号financial_regulator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点评: 广义货币、各项存款以及存贷比三者之间关系: 传统上央行将货币分层次定义为三个层次:M0,M1,M2;其中 (1) 流通中现金(M0),指银行体系以外各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和居民的手持现金之和 (2) 狭义货币供应量(M1),指M0加上单位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跟居民存款无关) (3) 广义货币供应量(M2),是指M1加上单位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居民各项储蓄存款 M2统计口径在2011年1月份新增“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但和本次“各项存款”调整口径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 央行统计的各项存款包括一般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一般存款属于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的范畴,具体比例,央行根据当时的政策需要制定,会稍微有一点差异。各项贷款也是央行统计社会融资口径的指标之一。从央行角度,需要严密监控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的变动,从而润平短期因为财政性存款的波动引起的广义货币供给(M2)的变动,所以尽管财政性存款不属于广义货币范畴,但是对其统计监测仍然非常严谨。 此次387号文是否意味着M2统计口径变动仍有待观察,其实2011年已经将387号文调整所涉及的一部分纳入了M2(这点需要纠正部分媒体的报道)。只是此次调整范围远远大于m2覆盖的范围。如果后续M2跟随变动属于合理范畴,M2本就是用来衡量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负债(排除央行,政府,存款类金融机构)。 而一般存款的范畴正式此次央行387号文规范的内容,尽管央行387号文通篇都只用“各项存款”的措辞,但实际调整的只是一般存款部分,不影响财政性存款范畴。 存贷比则是从银行自身流动性管理的角度,监管施加的一层指标。主要思路是银行贷款必须有一定的稳定负债来源支撑,由于10几年前“稳定负债”基本上就是一般存款。所以和央行的一般存款吻合。但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这一理论基础发生了动摇,比如商业银行长期债券,尤其长期次级债券比存款更加稳定;所以2014年6月底份银监会对存贷比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外资行母行存放纳入分母的存款,将金融债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部分从贷款中扣减(效果比纳入分子存款更好,等于承认了金融债的稳定负债性质)。 所以广义货币,各项存款(包含一般存款)即存贷比三者明显差异,但联系紧密。尤其从同业业务监管这个总体格局出发,对这三项指标协同进行调整也符合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将类存款及类贷款的业务纳入到监管指标的监测范畴。 那么387号文对一般存款的调整以及后续可能对各项贷款的调整,对银监会的存贷比产生怎样影响?首先需要大致重温387号文。 央行387号文的内容重述 一、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对于”非存款类存放”,特指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和2011年央行调整的m2新增项目基本吻合。 SPV其实从所有的正式明文法规中从未提及,都属于学术讨论范畴(区分为SPT, SPC,国内SPC很少见,多以SPT形势存在,最典型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设立的信托计划从发起银行购买的基础资产)。从目前金融法规体系,唯一比较接近的概念是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中的“特定目的载体”。但一般SPV都习惯称之为“特殊目的载体”且法律上破产隔离地位明确,国内常见的也只有信托计划符合。在央行尚未明确之前,笔者只能从本法规的出发点推测等同于127号文的“特定目的载体”尽管这不符合学术上一贯说法:如银行理财,券商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信托计划。最直观的就是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基金和银行的协议存款属于此类。其中银行理财或许是最难以符合SPV要求的一种资产类别,尽管银监会长期以来致力于银行理财风险隔离的工作,但目前来看离SPV仍然有一定差距。具体怎样认定,以及为何在正式明文法规引用未经过定义且英文缩写的名词,只能说立法技术尚待提高。 各项存款”的资金都是“存放”的形式。那么意味着银行间市场的同业拆借和回购不在3 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其实和6月30日银监会的相关通知银监发[2014]34号就已经将外资行母行原始期限一年期以上存放纳入到存贷比分母;央行此次动作更大一些,将所有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不论期限)。但外币存款仍然受外债规模限制,人民币存款将是相对宽松的选择。 最后所有纳入“87号文影响的范畴。 未来政策趋势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根据上述描述,央行的存款和贷款统计口径调整并不一定和银监会的存贷比口径完全一致;所以关于央行387号文只提存款未提贷款就得出存贷比套利空间的结论过于鲁莽。 而且从央行的角度,后续贷款统计口径也只是时间问题;按照财新记者张宇哲的报道,只有财务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拆放能够不纳入“各项贷款”口径,银行和其他所有金融机构之间拆放都算入各项贷款。不过需要注意这和387号文口径稍有差异,在387号文调整存款口径时候,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考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即不纳入存款范畴。 还有一个明显差异即SPV存款在387号文被纳入到“各项存款”,但此类资管产品如果在同业市场通过回购加杠杆,是否应该纳入银行的“各项贷款”?按照央行的各项贷款统计的愿意来看主要是监测社会融资规模的一部分,但如果SPV的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融资性质,则不应该纳入“各项贷款”;而且从重复计算角度考虑,即便是带有融资性质的银行理财和信托,也未必纳入各项贷款范畴。 同时需要注意银行购买SPV和上述讨论的央行“各项存款”及“各项贷款”不相关,只属于127号文定义的“同业投资”概念。 至于“各项存款”及“各项贷款”口径不可避免地产生不一致的地方,未必是监管套利缺口,因为所谓监管套利是在套银监会“存贷比”,而这一比例相对而言比较独立。仍然是最大的谜。 未来存款准备金是否会一直未零?存款准备金缴纳的初衷也是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这也是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制留存部分存款防止货币创造过度杠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未来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以及缴纳比例需要和银监会的存贷比口径绑定; 当然基本存贷比不做调整,央行还需要考虑同业资金杠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m2货币创造流程,这里的额同业杠杆一般用同业融资总规模/商业银行超额备付来衡量,央行当然也不希望发生同业业务过度杠杆而引发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甚至危机(2013年6月份案例),从这个意义上也需要为部分未纳入存贷比的“一般存款”上缴存款准备金。 由此可见一旦银监会跟随调整存贷比,相应此类新增类型的一般存款肯定需要存款准备金,至于比例是否按照现有的个人及企业存款,笔者认为应该是相对比较低的水平(10%以下)。即便银监会短期内不调整存贷比,央行从其自身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也希望能够使用非零的存款准备金率(比例会大幅度低于存贷比相应调整的情景)。 去年初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以个人名义撰文曾提出对此类货币市场基金存入银行的同业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畴。因多数情况下带有赎回条款(且赎回损失较低),对银行流动性管理也构成挑战。当然387号文作为调统司牵头之杰作,可以认为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之前学术探讨思路,只不过将范围进一步扩大,理顺同业监管思路。后续非零存准和存贷比调整或将协同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