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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证券交易市场
第二节 证券上市与上市交易程序
2017年03月09日 10:20  点击:[]

一、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买卖对象,自由地公开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发行该种证券的公司即为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不同,可划分为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两种。授权上市是指由证券发行公司申请并由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证券上市。授权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往往非常严格;认可上市则是指可以豁免申请而直接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就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认可上市的证券仅限于各种政府债券。本书所讨论的证券上市是指授权上市。证券上市是公司自愿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一般公司都积极成为上市公司使自己的证券能够上市。证券上市对上市公司来说,在提高公司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公司证券的市场变现力,使之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不同,证券上市专指某种证券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买进和卖出的资格,而证券交易是证券买进卖出的实际过程,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交易场所,既可以用来描述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也可以用来指场外交易的情况。任何发行在外的证券都可以在一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但只有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才能取得上市自由买卖的资格。社会发行的证券种类多,规模大,证券交易所不可能,也不会接纳所有证券上市交易,而且,当已上市证券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时,证券交易所就会停止其上市。
  由审查要求、上市条件与标准、停止上市所构成的证券上市制度,对于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促进证券的顺利流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标准
  证券上市条件和标准,是指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证券上市的公司所作的规定或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规定和要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才准许上市。一般他说,证券上市的条件主要有:
  1.上市证券必须是经过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
  2.申请上市公司的资本额、股东总数、股份分布状况、公司的历史及内部组织形式符合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的资本结构(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构成状况)、公司偿债能力、公司盈利能力与盈利水平等符合要求。
  4.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健全、真实,无营私舞弊行为。
  5.申请上市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等等。
  当然,不同的国家关于上市证券条件的具体规定会存在差异。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也各有不同。我国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内涵界定是:“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条件为:
  1.股票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
  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
  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8.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最近连续三年盈利。
  (三)证券上市程序
  证券上市程序大体上包括上市申请、审查批准、订立契约、缴纳费用、上市公告、上市交易几个阶段。但不同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程序又有些区别,以我国证券上市程序来加以介绍。
  1.上市申请
  上市申请是证券发行者向证券交易所表示上市愿望的行为,由发行者完成上市申请工作。我国股票上市申请提供以下文件:上市申请书;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注册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和截止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以及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章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文件;上市公告书;股东名册。
  2.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就是证券交易所接受上市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批复的过程。一般由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完成这项工作。经过审查符合上市条件的批准发行者上市申请,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具体的上市时间。
  3.订立契约
  订立契约就是股票上市批准后,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并由上市公司做出承诺,按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社会公众提供和披露各种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各种重大事件等。
  4.缴纳费用
  缴纳费用就是上市公司因股票上市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费用。上市契约签订后,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两种
  5.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就是在确定上市日期后股票发行人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上市交易的有关情况。发行人在公告上市公告书的同时,应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6.上市交易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后,申请上市的股票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其上市挂牌价根据首日的集合竞价结果来确定。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证券交易所一般要对上市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在复核中如果发现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就可以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上市证券的上市,并报证券管理机关备案。一般地,只要上市公司出现了下列情形中的一种,就可以暂停其证券交易: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及有关文件不实记载;
  3.公司面临破产;
  4.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
  6.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此外,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自动暂停止上市。 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暂停时间内被暂停的原因未能消除,甚至产生了严重后果,或者上市公司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某些条件时,证券交易所将停止该公司的证券交易,即终止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如果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则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由上可见,一个公司的证券上市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达到上市的或规定的条件,其上市资格就会被取消。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的处理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当然也是十分谨慎的,一般在停止上市前会出示“黄牌”警告,而不是突然宣布停止上市。即使对已决定停止上市的股票,为了给股东以兑现机会,证券交易所仍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别设定的“特殊位置”上进行买卖,最后使其退出证券交易市场。
二、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远较证券发行程序复杂。证券交易程序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不同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程序不尽相同。场内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由证券经纪商参与的证券交易关系是进行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由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的证券交易程序明确而严格。相比之下,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程序则比较简单。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交易程序。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般交易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
  (一)开户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委托买卖账户。因为证券买卖,尤其是股票买卖是在证券交易所营业大厅中进行的,而各国的证券交易所都有规定,投资者要买卖证券,本人不得进入交易所大厅进行交易,必须委托在场内有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代为进行。证券公司为了确定投资者的信用,便于日后的证券资金清算交割,就要求投资者按规定开立有关账户。所以,投资者要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首先必须选定一家可靠的经纪商,并在该证券商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包括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1.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是证券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以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证券的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一种账册。证券账户一经设立,即表明投资者已委托证券登记机构为其管理证券资料,办理登记、结算和交割业务。
  我国的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两种。除了国家法规禁止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持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机构填写证券账户申请表,经审核后即可领取证券账户卡。这个过程俗称办股东代码卡。个人开户只需持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不能开立个人证券账户。法人开户所需提供的证件有: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个人开户可自己办理,亦可委托他人办理。机构开户可由法人代表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办理个人或机构开户的代办人须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开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按照规定,每个投资者只能凭居民身份证开设一个证券账户,不得重复开户,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一般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A股、基金和债券现货交易,进行B股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需另行开户和办理相关手续。外国及港、澳、台在中国内地的独资企业不可开立A股账户。
  由于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投资者如果希望参与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就必须同时办理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以获得投资两个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资格。上海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业务;深圳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或其授权的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证券账户全国通用,投资者可以在开通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
  2.开设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买入股票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同时也是证券商用于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的账户。由于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是通过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行交易,证交所的会员通常是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商。因此,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到证券营业部开户,委托其代理买卖。资金账户由证券商管理,投资者可以查询和打印资金变动情况。如果投资者要更换证券商代理买卖证券,需要在新证券商处重新开设资金账户。
  投资者到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必须持证券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商营业网点接待客户的能力不足,一些证券商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方可允许其开设资金账户,最低保证金标准由各证券商营业部自行确定,个人开户可交纳现金或用银行储蓄存折转账,法人开户可开转账支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机关批准人市证明和自有资金证明。上述证件及资金经证券商审核、清点无误后,即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并设置交易密码。证券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会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订立条款,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到证券交易所代理证券买卖,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进行相应的证券与资金的登记、结算与交收。至此,投资者就完成了开户要求,可以参与证券交易了。当买入证券时,表现为证券账户上证券的增加,资金账户上现金的减少;当卖出证券时,表现为证券账户上证券的减少,资金账户上现金的增加。
  (二)委托
  投资者买卖股票不能亲自到交易所办理,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商)进行。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买进和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委托指令时,须凭交易密码或证券账户卡,有时还需要资金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证券商没有收到明确的委托指令,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1.委托的内容
  投资者下达的委托指令中除包含区别投资者身份的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外,还应包括证券简称(或代码)、数量、价格等内容。
  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现有的交易品种包括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基金等几种。证券简称通常为四个汉字,证券代码为6位数,委托买卖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必须一致。
  证券交易是以“手”为交易单位的。“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已发展为标准手。标准手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的交易数量单位。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A股、B股、基金以每100股或100个基金单位为一标准手,债券(含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以100元面值为一张,十张即1000元面值为一标准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数量不足一手的证券称为零股,零股只能在证券交易中一次性卖出,在买入证券的委托指令中成交数量必须是一手的整数倍。
  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市价委托即委托人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指令时,只提出买进或卖出的数量,对买进或卖出的价格不作限定,只要求证券商按照委托当时的市场价格尽快买卖。当然证券商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成交。这种委托的优点是成交迅速,但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市价委托在交易所内优先于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商按限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券商执行指令时,只能在委托人限定的最高价格及其以下买进证券,在委托人限定的最低价格或以上卖出证券。如果当时证券的价格不符合限价要求,就应等待,直至符合限价要求时才成交。这种方式风险较小,目前我国就采用这种方式。
  B股交易采用美元或港币作为报价、结算货币,上海证交所采用美元,深圳证交所采用港币。其他交易品种都采用人民币结算。A股、B股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报价为每基金单位价格;债券现货报价为每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去除百分号)为报价单位。A股、债券的价格变化为0.01元,基金的价格变化为0.001元,B股为0.001美元或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
  委托时效是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有效期限,一般分为当日有效、3日有效、5日有效等。在有效期内证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数量、价格买卖股票。如果在有效期内不能成交,委托便告失效。不过,如在有效期内委托人改变主意,可以撤销原委托。我国目前的委托时效一般是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接受客户买卖委托的形式主要有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电脑自助委托等。
  柜台委托是指投资者到证券部营业柜合填写书面买卖委托单,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的方式,又称“柜台递单委托”。投资者填写的委托单内容中,必须写明证券账户号码,资金账户号码,委托人,买入或卖出方式,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日期等。投资者办理柜台委托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证件)和证券账户卡,法人委托还须出示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证券部工作人员在审核上述证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确认委托单填写内容完整后即可接受委托。证券商不得接受内容不全的委托,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买卖证券名称、数量或价格的决定,以及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证券商是采用无形席位与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联网的,柜台工作人员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柜台电脑终端收到委托指令后,会自动检测委托密码是否正确、委托是否符合要求、相应的账户中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或资金等。检查无误则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或资金,并将委托传送给交易所的电脑交易主机。如果证券商采用有形席位进行交易,则需柜台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其在交易所大厅内的出市代表,将客户的委托通过场内席位终端输入交易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交易完成后,交易所电脑系统立即将成交情况传递到证券商的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在证券部的柜台通过成交回报终端查看成交结果。显然,这种方式比较稳妥可靠,但花费时间较多,不方便也不便于保密。电话委托则克服了这一不足。
  电话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向证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开设电话委托的证券商,需要具备一个将计算机系统和普通电话网联结的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投资者必须首先开设电话委托专户方可进行电话委托。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填写专门的电话开户表,并亲自在柜台输入自己的电话委托交易密码。开设电话委托专户后,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接拨通证券商的电话委托热线,电话委托交易系统会自动用标准普通话提示投资者通过电话机上的数字键和符号键输入密码、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并自动复述一遍投资者的委托情况,提示投资者确认,该系统会自动将复述及确认内容打印以备查验。只有在投资者确认而且系统回答委托完毕后,该委托才生效,并将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
  电脑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商在其营业厅或专户室内设置的与证券商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联结的电脑终端,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先进的委托方式。目前也有客户通过与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的指令。证券商的电脑委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服务,投资者通过电脑不仅可以进行买卖委托,还可以查看行情和详细的个股分析资料,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及时、准确和详细地了解市场状况以及下达买卖指令。
  (三)成交
  1.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成交,竞价成交是证券交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程序,也是证券交易程序中的关键阶段。竞价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价格优先原则。在相同时间内办理委托的,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例如,甲买入某种股票的申报价为10元,乙买入同种股票的申报价为10.1元,则乙优先成交。A卖出某种股票的申报价为20元,B卖出同种股票的申报价为20.2元,则A优先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当委托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交易成交。申报时间先后的确定,在口头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听到委托的顺序排列;在书面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的书面凭证顺序排列;在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3)市价优先原则。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柜台书面竞价时,除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外,市价买卖申报将优先于限价买卖申报。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价格优先原则在具体执行时,若以口头唱报竞价,则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柜台书面申报竞价时,除了买卖价位相同立即成交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则按对手价成交,即买入(卖出)申报价格高(低)于市场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则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可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和不承认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如因特殊情况发生申报有误需作调整时,需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此外,有的证券交易所还实行客户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客户的申报比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优先满足,后者是指当同价、同时申报时,数量最大者优先成交。
  2.竞价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是指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集中到交易所公开竞价,达成交易。正是这种集中竞价成交机制使证券市场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也使市场成交价成为合理公正的价格。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每个交易日上午9:25,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四)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将其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经过核定计算后,在双方间进行相互转移,这一过程称为证券结算。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清算两个方面。证券结算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所谓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每完成一笔交易就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清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多适用于大宗、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交易方式。此种结算方式多为欧美一些国家的结算机构采用。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将各自买入和卖出的证券数量、金额分别进行核定计算并予以轧抵,将其应收、应付的证券和应收、应付的金额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期限内进行收付了结的行为。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多适用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单笔数量较小的证券交易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就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但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清算与集中登记”的模式,成立了全资附属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证券的结算和登记业务。在证券结算方面,1998年4月以前,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完全是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和结算。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即通买通卖)。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不再实行“通买通卖”制度,投资者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卖自己的证券。在资金清算方面,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核心,实行磁卡清算、二级清算、三级清算相结合的模式。对有磁卡账户的投资者,利用中国工商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对每日成交的数据进行处理,完成各账户间的资金转账。二级清算,是由结算公司首先与本地证券商进行一级清算,再由证券商与投资者进行二级清算,对异地证券商实行三级清算,首先由结算公司与异地清算中心进行一级清算,其次由异地证券清算中心与当地证券商进行二级清算,最后再由证券商与投资者进行三级清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5月18日之前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分散式登记”模式。由深交所全资附属的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办理上市证券的结算和登记业务。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作为各区域证券市场的中央结算机构,负责所有进入深圳清算系统的证券商之间的一级清算与交收,各地区登记处(公司)作为各地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的股份登记机构,负责投资者层面的股份变更登记,实行交易、清算分离制。从1996年5月18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股份集中管理与清算制度。股份清单数据直接通过深圳结算公司和各地证券商之间的通讯系统进行传递,不再通过各地证券登记机构这一中间环节,从而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能够直接对证券商股份总账及其名下投资者的明细股份集中进行清算,各地证券商不再需要委托专人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清算手续。
  (五)交割
  交割是指证券买卖双方交付实际成交的证券和资金的过程。由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己实现了无纸化交易,证券交易已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形式。证券和资金都记录在账户中,因此投资者之间的交割是通过转账方式完成的。如甲投资者买入证券,乙投资者卖出证券,成交后证券则从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投资者证券账户,相应的资金在扣除交易费用后从甲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划转至乙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交割过程由证券商代为完成。证券商之间的交割大都采用集中交割方式,证交所对同一证券商在同一日成交的证券买卖先进行汇总清算,再对同种证券的卖出和买进股数以及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仅就净余股数和价款进行交割。
  我国目前的A股、B股、基金券、债券交割均采用T+1规则,即交易双方在证券成交的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
  (六)过户
  对于不记名债券来说,清算交割以后,整个交易过程就已完成,但对股票和记名债券来说,还有最后一道手续——过户。证券过户是指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办理更改证券持有人姓名的手续。过户的目的在于保护新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如果买入股票,只有经过过户登记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成为合法持有人才能享受领取股息和红利,获得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权利。如果买入记名债券,过户有利于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或在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另外有纸化证券遗失或毁损后,申请挂失并补发新券都是以登记名簿为准的,未办理过户的证券无法向发行公司取得权利。过户时,只需携带新买进的股票或记名债券及成交单等,到过户机构变更持券投资人的姓名即可。在无纸化交易时,过户只存在形式上的意义,这一手续已在清算交割时由证券商代为办理了,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去有关机构办理手续。过户手续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办理结束后整个交易过程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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