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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票
第三节 股票的分类
2017年03月08日 11:26  点击:[]

一、按是否记名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往往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和自身的各种需要发行各种不同的股票,因此,股票的种类很多,名称各异,本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股票的种类进行介绍。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并同时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如果股东是单个个人,则记载购买者的姓名;如果股东为数人共同享有,则将各共有人的姓名记载在股票上,如果股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其他法人,则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分立户名,也不能仅记载法人代表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
  记名股票所包含的股东权益归属于记名股东,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未按规定程序经股份有限公司造户登记的股票签证人,不具股东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因此,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地,记名股票的转让,是采取背书转让和交付股份证书即股票的形式,也有的采取转让证书,还有的只要求交付股票即可,但无论何种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经由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只有经过户,才正式表明原股东将股票转让给新股东受让人,才能取得记名股东的资格。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也不将其载入公司名册的股票。这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较,只有记载姓名或名称的差别,而在股东权内容上没有任何差异。
  不记名股票的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股东行使权利也以持有股票为依据,只要在行使权利之前,向股份有限公司出示股票即为有效。因此,确定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是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事实上的占有为依据。
  不记名股票的持有者转让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因此,不记名股票的流通性能强,比记名股票更加自由、方便,从而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股票形式。
  在大多数国家,除了对于特定情况的股票要求记名外,一般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做记名或不记名的限制。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多为记名股票;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则多为不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按有无面值分类   
  依据股票票面是否标明金额,股票可划分为有面值股股票和无面值股股票。
  1.有面值股股票
  有面值股股票也称有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记载一定金额即票面价值的股票。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等于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
对于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发行这种股票的最低股面金额,如日本规定最低票面价值为50日元;也有一些国家如美、英、意等未对此作特别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通常为1元人民币。
  有面值股股票的发行,原则上应当与股票票面金额一致,但法律也允许以高于票面金额的价值予以流通发行,但一般不允许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予以折价发行。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早期的股票基本上都是有面值股股票,并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现代各国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也仍以有面值者居多。
  2.无面值股股票
  无面值股股票也称无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不载明具体金额即票面价值的股票。这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其在公司具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因此,也称为比例股票。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过程中,公司资产总额经常发生变化,所以,无面值股股票的价值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数,而是随着公司的实际生产的增减而升降,因此,在公司资产增减变化中,无面值股股票所代表的在公司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不变,但其代表的实际资产数额则会发生同向的增减变化。
  无面值股股票与有面值股股票相比较,并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同,二者都代表了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但由于形式上存在的差异,也使无面值股股票有了一些自身的特点:一是这种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从而发行价格可以自由确定,而不象有面值股股票受到票面金额的限制;二是这种股票由于不受票面金额的制约,便于进行股份分割,划分股东的权利义务;三是这种股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无面值股股票源于美国,后来传于其他国家。但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值股股票,只有少数国家如美、日、比等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此类股票。
 
三、按股权特点分类   
  按照股东的权利划分,股票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对股东不加特别限制,股东享有平等权利,并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分取相应的股息、红利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股票种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最初发行的股票是普通股股票,其发行量最大,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所筹集的总量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基础,因此,普通股股东也便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股东。
  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股东的身份、地位、信誉、财产状况和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普通股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相一致,在此期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也构成了普通股的股权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行使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如审议和批准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选择和任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般地,股东大会每年或多半年召开一次,普通股股东都有权参加。在法律上,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参与权是平等的,持有者都拥有一份表决权,持股份额越多,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普通股股东可直接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的投票方式,绝大多数股份公司采取“一股一票制”,即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以体现股权的同一性。投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多数投票制,一是累进投票制。
  多数投票制,又叫普通投票制、直接投票制。在选举董事会时,股东每持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必须对每位董事的空缺进行分散投票。例如,一位股东持有100股那每个董事的空缺他都可投100票。由于每个董事候选人都必须得到选票总数的半数以上,因此,这种办法使少数派股东无法当选为董事,而掌握大部分投票权的大股东可以垄断全部董事会人选。
  累进投票制,是针对多数投票制的弊端,为保障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而采用的投票方法。在累进投票制下,每一个股东可以把投票权累进起来,集中投选某一位候选人。他可投的总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数乘以所要选出的董事数。这样,小股东们可集中推选某一位董事,或根据需要适当分散投票,选出能代表小股东利益和意愿的董事人选。例如上述那位股东持有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要选出董事12人,那么这位股东总共可投1200票(100 x 12),他可用这1200票来选举他认为合适的一位或数位董事人选。
  (2)盈利分配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其股东权在经济利益上的直接体现。投资者投资于股票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普通股股东在经董事会决定之后,有权要求从公司经营的净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利润,必须在支付公司肩负的工资、借贷款项、税款、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债息、法定公积金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之后,才能用于普通股的股息、红利分配,因此,公司经营的净利润是在总利润中作出上述扣除后的剩余部分。这样,第一,普通股股东的股息红利收益在股票发行之时是不能确定的,而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来确定;第二,普通股股东能否分到股息和红利以及分取多少取决于公司净利润的多少。可见,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带有很大的波动性,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性相对较大。
  (3)认股优先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指的是,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普通股票时,现有的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比例。一般地,公司是按照现有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来分配新股优先购股份额的。
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的普通股股票,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有偿配股,即对现有普通股股东以股票面额或低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优惠价格分配新股的优先购买权,二是无偿送股,即对现有普通股股东无偿赠送新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当公司资产满足了公司债权人清偿权以及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请求权后,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普通股股东享有这项权利的大小,依其持有的股票份额多少而不同。当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普通股股东只负责有限责任,即只以其持有的股份金额为限承担损失风险,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破产而清算。
  普通股有时也划分为不同等级,如A股和B股。A、B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含义。①在我国,A股是指由我国企业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国内公民为发行对象,用人民币在境内供国内公民买卖的记名式普通股;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者港元在境内进行买卖的记名式普通股。②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B股是指两种面值不同但投票权相同的普通股,其中,面值大的称为A股,面值小的称为B股。A、B股的派息比率与面值成正比,例如一股面值为1港元的A股派息将是一股面值为0.5港元的B股派息的2倍。③在英国,A、B股是指两种面值相同但投票权不相同的普通股,其中,A股又称为无表决权股票,该种股票的特点是,其持有人在公司年会上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B股的特点是,其持有人享有充分的投票权。但是,在分派息和公司破产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A、B股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权利。④在美国,普通股若分A、B股,那么,A类股票的持有人有投票权,而B类股票的持有人则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这一点恰好和英国的做法相反。
  普通股的价格受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政治环境、心理因素、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没有范围限制,暴涨暴跌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普通股的投资风险较大,其预期收益率高。而根据其风险特征,普通股又可分成以下几类:
  (1)蓝筹股。指由经营业绩良好,运作稳定成熟,能定期分派股利,并在某一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大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 “蓝筹”一词来源于扑克牌赌博中所用筹码的名称。扑克筹码有蓝红白三色之分,其中蓝色筹码所代表的数值最高,因此,蓝筹码被用来作为最佳股票的代名记号。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红筹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最大控股权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它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红筹股的定义方法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业务范围来区分(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权益多寡来划分(恒生指数服务公司)。
  (2)成长股。它指的是销售额和收益额在迅速增长,并且其增长速度快于整个国家及其所在行业的增长水平的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些公司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往往将公司净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再投资,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因而通常对股东只支付较低的股息和红利。但是,由于公司再生产能力强,发展势头好,随着公司的成长,股票价格将上升,投资者便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的好处。
  (3)周期股。它是指那些收益随着商业周期性波动而波动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类股票的特点是:在经济繁荣景气时,股份有限公司利润上升,股票收益增加,股票价格也上升;在经济不景气时则相反。
  (4)防守股。它是与周期股相对应的一种股票,指的是在商业条件普遍恶化时,其收益和红利仍高于其他股票的平均水平的股票。这种股票的特点是面对经济衰退的局面和恶化的经济条件,其收益具有稳定性。一般说来,公用事业、医药用品、水电、煤气行业的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就属这一类。
  (5)投机股。它指的是价格很不稳定或公司前景很不确定的股票。这类股票价格波动频繁,风险性很大,投机性很强。但是,由于其在短期内价格上涨下跌幅度很大,往往能够吸引一批敢于冒险的股票投机者。
  (6)收入股。它指的是能够支付较高的平均当期收益的股票。所谓平均当期收益是指每期股息红利收入的平均值。在众多的股票中选择收入股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这里面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7)概念股。指适合某一时代潮流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价随市场热点变换而呈较大起伏的普通股。
  2.优先股股票
  优先股股票是与普通股股票相对应的一种特别股股票。它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在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股票并不完全具备通常定义的股票的一般特征,是具有股票和债券某些共同特点的证券。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的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股票在收益分配上与普通股股票具有很大的不同,其收益分配采取约定股息率的方式,即在公司发售股票时就已确定了今后的股息率,且股息是固定的,不随公司利润的增减而波动。
  (2)优先分派股息和清偿剩余资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股息;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资产的索偿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因此优先股的风险比普通股要小。但是,当公司经营好时一般也不能象普通股那样获得高额利润。
  (3)表决权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只具有当公司活动涉及优先股所保障的权利时优先股股东才能引起相应的表决权。
  (4)股票可由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发行公司赎回。
  对于发行公司而言,设立和发行优先股股票,便于公司增发新股票,也有利于公司在需要时,将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务,同时,由于优先股股东一般无表决权,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散。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优先股,其收益能够得到保障,而且其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公司债券以及其它债券的收益率。一些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设立公司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集股本时发行,法律不加限制。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公司增扩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能发行。
  根据优先股股票所包含的权利的不同,优先股股票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种类: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无盈利或所获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时,在以后年度,可以对往年未支付的股息进行累积补发的优先股。在累积未发的优先股股利尚未补足前,公司不得分派普通股股利。
  非累积优先股指公司当年所获利润不足以支付规定的优先股股利时,其所欠部分即使在以后盈利的年度,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予以补发。其特点是利息固定,但只能在本营业年度净利润中进行分配,如果本营业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对不足部分公司不予计算。
  可见,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分配优先股和不参与分配优先股。参与分配优先股是指当公司利润增大时,股东除了按规定收取当年既定比率的股息外,还有权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因此,参与分配优先股可以享受固定股息率之外的额外股利。根据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比例不同,参与分配优先股又可分为全部参与分配优先股和部分参与分配优先股。前者指优先取得股息后,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等额分享公司本期剩余利润;后者指优先取得股息后,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与普通股一起分享公司本期剩余利润。
  不参与分配优先股指的是只按规定股息率取得股息,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
  (3)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又称“库藏股”或“库存股”,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规定价格收回该股票,其特点是在公司发行该种股票时就规定,根据公司将来的需要,公司有权按照规定的条件将股份收回注销。一般地,赎回价格要高于原来的发行价格。
  不可赎回优先股即根据规定不允许公司赎回其已经发行的优先股。
  (4)股息可调优先股和股息不可调优先股。股息可调优先股指的是股息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票。一般地,发行这种股票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而是由于受到其他证券价格或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而发行的,它对保护股东权益、扩大公司股票发行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股息不可调优先股即股息率不能调整的优先股股票。常见的优先股,一般都是股息不可调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股票变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一种优先股。待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股市行情自主决定是否将其变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 一般地,当公司盈利增加,市场行情好转时,持有者可以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并可取得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公司发展前景不明、盈利减少、支付股息有困难时,持有可以将优先股股票转换成公司债券,这样持有者就由公司股东变成了公司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收回本金。
不可转换优先股指的则是不能变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优先股股票。
  综上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主要在于 (1)普通股拥有股东大会的发言权与表决权,而优先股一般不具备;(2)普通股有优先认股权,而优先股一般不具备;(3)普通股的股利随公司经营情况而定,营利增加时可能很丰厚,优先股的股息则是固定的,虽收益风险较少,但不能享受公司利润增长而进行的分红,所以优先股的风险性与收益性都不可能像普通股那么高;(4)普通股的股利发放与公司剩余资产分配均在优先股之后,并且视优先股发放的余额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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