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息、红利的含义及其来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仅是股东投资入股、取得股东身份的所有权的凭证,而且也代表着股东可以定期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定的投资利益,这就是股息和红利。
(一)股息、红利的含义
股息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按照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股东的收益。一般来说,优先股按照固定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它是固定的,不以公司盈利水平大小为转移。普通股的股息一般是在支付优先股的股息之后,再根据剩余的利润数额确定和支付,因而是不固定的,甚至在公司发生亏损时,很可能分不到股息。股息通常是以每股若干元或百分比来表示的。
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分配股息之后,将尚剩余的利润再分配给股东的部分。一般来讲,普通股的股东可以享受红利收益,而优先股股东则不享受分红。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有剩余利润时才能分派红利,而不得以公司的财产作为红利分派给股东。
在股息和红利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有的并不作严格的区分;有的则将股息称为股利;也有的认为股息和红利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两个组成部分,统称之为股利。
(二)股息、红利的来源
股息、红利来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如前所述,净利润是股份有限公司总利润中作出各项扣除之后的利润部分,因此,净利润是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基础和最高限额。实际上,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总额一般是要少于公司的净利润的,公司都要保留一部分盈余用于增加公司资本的投入量,或者维持未来股息分配的稳定。通常,股息、红利只能从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中分配;但是,在本年度经营亏损时,也可以用以前各年度的留存收益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不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从其资本中支付股息、红利,以防止公司的核定资本减少。这是各国法律规定的通例。
从上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股息和红利与其净利润成正比关系。利润增加,则股息、红利增加;利润减少,则股息、红利减少;没有利润,则不得分配股息、红利。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保持股票市场价格的稳定,就要尽量将股息、红利确定在不低于公司历年水平以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水平;甚至在公司无盈余分配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公司资本总额50%的部分,可以作为股息、红利进行分配。
二、股息、红利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主要有四种形式:
1.现金股利
俗称派现,它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遍、最基本的股利形式。分配现金股利,既可满足股东预期的现金收益目的,又有助于提高股票的市场价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且,分配现金股利也最为简单,是从公司净利润中支出现金直接分配。但是,现金股利的分配数额,必须兼顾公司和股东两者的利益,现金股利过少,会影响股东的投资收益;现金股利分配过多,又会减少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影响公司的发展。
2.股票股利
俗称送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通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藏股票作为股利,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采用股票股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股东的收益都没有影响,唯一的变化是将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资本,即减少了留成收益,增加了公司资本(股本)。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票股利既不影响其资产和负债,又保留了现金资本,防止了资本外流,扩大了公司资本规模,壮大了公司经营实力;但是,由于增加了股份数额,也加重了利益分配的负担。对于股东而言,股票股利是股东分享利润的一种收益形式,这种收益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股数增加,股东可以通过出售增加的股票转化为现实的货币,实现股票投资收益,甚至得到超过现金股利以外的溢价收入;但是,由于分派股票股利增加了公司的股票股份数量,又有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使股东转化股票的收益减少。
3.财产股利
它是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它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分配财产股利,可以减少现金支出,满足公司再生产的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在公司现金不足时,公司以实物(多为公司产品)按优惠价格充作股息,既满足了股东的收益要求(由于价格优惠,只需符合消费需要,股东一般乐于接受),又扩大了公司的产品销售,可谓一举两得。尤其是当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对其他公司的控股需要时,往往有意识地以其他公司的股票作为股利支付,采取内部转移的方式,继续保持其控股公司的地位。
4.负债股利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种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立了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独立债权。它虽不是现实的货币收益,但到期还可以兑换成货币,而且持有期可以带来一定的利息;而且,债券或票据等可以流通转让,从而可以随时变现。
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盈利水平、经营策略及市场状况会采取相应的分配形式,同时,不同的分配形式又会使股价有不同的市场表现。
三、股息、红利的分配
(一)股息、红利的分配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一般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并尚有盈余时才能分配股息、红利。一般地,公司在取得盈利后,要按下列顺序做出扣除后才能用于股息、红利的分配:一是缴纳税款;二是清偿债务;三是弥补亏损;四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五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但是,公司依其业务性质,自成立登记后,如需二年以上准备才能开始营业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有公司章程证明,也可从其已筹集的资本中提取一部分向股东分配股息,称为建业股息或建设股息。建设股息支付到公司正式经营时止,并以预付股息列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待公司开始营业后,再以营业利润扣抵冲销,以充实公司的股本。
2.分配股息、红利,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股份有限公司要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同股东对投资收益的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股息政策,作为分配股息、红利的依据。
3.股息、红利的分配,原则上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为依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息、红利的分配,应严格遵守股东平等原则。这主要表现在,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分配股息、红利的数额、形式、时间等内容上没有差别。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上述原则分配股息、红利时,还必须遵循有关法律限制:
1.当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分配了股息、红利之后无力偿还债务时, 不得分配股息、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构成和妨碍公司的正常发展。
3.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
(二)股息、红利的分配程序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股利分配方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即可依股利分配方案向股东宣布,并在规定的付息日派发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的分配程序涉及几个重要的日期,包括分配公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付息日等。
1.分配公告日。这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在某日发放股息、红利,并向股东宣布这一分配消息的日期。
2.股权登记日。这是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股东进行股权登记的日期。为了证明对股分有限公司享有股东权,股东必须在公司宣布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只有在股权登记日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有资格分享此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这一日期未予登记的,则丧失其股利请求权。在该日闭市后,拥有该股票而没卖出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利润分配公告中所载明的各种权利(即含权)。股权登记日是交易所根据当日闭市后的有关资料进行自动登记的,投资者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3.除权除息日。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除息日,又叫除权基准日,是指在该日及之后买进的股票不再享有送配公告中所登载的各种权利。如在股权登记日已拥有该股票,在该日将股票卖出,仍然享有送配权利。除权基准日确定后,除权当日会出现除权报价,以除权基准日前一天的收盘价格除去当年所含有的股权,就是除权报价。除权报价的计算因派发现金、无偿送股和有偿配股而不同。
交易所在除权日当天公布除权价、除息价。除权价或除息价是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基础上产生的,其计算方法为:
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所派现金。
除权价分为送股除权和配股除权。其中:
送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同时送股及配股的除权价计算方法: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同时送红、派息、配股的除权价计算方法为: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每股所派现金)/(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除权除息价只能作为除权除息当日该股开盘的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开盘价仍是经过集合竟价产生的。如果大部分投资者对该股票看好,委托价相对除权除息价高,经集合竟价产生的开盘价高于除权除息价,则为填权或填息;反之,则为贴权或贴息。
复习思考题:
1.主要概念:发起人、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股票 、普通股 、优先股、国有股、法人股、A股、B股、H股、N 股、存托凭证、认股权证、蓝筹股、红筹股、除权、除息、填权、填息、贴权、贴息、建设股息、独立董事、多数投票制、累进投票制
2.简述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3.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异同。
4.简述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5.简述股息红利的分配原则、法律限制、分配程序及分配形式。
6.如何计算除权报价、除息报价?
7.试比较分析送股与派现、转增与送股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