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以下简称“税改”)。营业税改增值税将较为有效地消除流转税中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优化整体经济运行的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涉及融资租赁行业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融资租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业务活动,该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生产技术水平、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在政策层面也给予该行业较大的支持。把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此次税改中,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明晰了行业定位。我国对于流转税的税制设计是以行业划分为基础的。此次税改前,从税务处理角度来讲,租赁业被一分为二(即服务业、金融业),甚至一分为三(即服务业、金融业和零售业),这就使得一种业务形式可能面对不同的税务处理,业内面对具体业务的税收问题可能无所适从,这从某种角度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此次税改融资租赁被统一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进行管理。这较为清晰地明确了租赁业在税收上的行业定位,为整个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融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目前我国在流转环节征收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此次税改之前,经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缴纳营业税,这就使得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方式获得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链条在此被中断,若购买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无法抵扣此部分进项税。尽管业内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也为这种情况提供了变通渠道。
而税改则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这就使得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在流转税的适用性上保持了一致性,简化了承租人的税务处理,也加大了经营单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可能性。
第三,统一了税收征管。税改之前,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可归结为:“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租赁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无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使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流转税的税务管理分属国地税两个系列,且具体管理模式也不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存在业务界定困难,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寻租空间加大等诸多问题。而此次税改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单位,其主体流转税将统一由国税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这样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讲,不仅统一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管理权限,降低了管理难度,也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从纳税人角度来讲,则简化了其税务处理,降低了其遵从成本。
此次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将更加严格规范。税改首次在流转税管理环节对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做了较为严格的定义和划分,规范了各类租赁业务流转税的适用范围。税收管理将更为严格和规范,为合法经营的纳税人提供更为公平和统一的税收环境。
第二,出租人税费负担降低。此次税改的基本原则是保持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改后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流转税的租金占比将从5.5%下降至4.01%;若假设税改前应税所得率为30%,且税改后出租人各项费用不发生变化,则其整体税收在收入中的占比将从13.9%下降至11.7%,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出租人的税务处理难度加大。从事租赁业务的单位需要对税务、会计人员乃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以适应税改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于政策制定部门和管理部门,应重点考虑几个问题:
首先,对租赁物的适用范围需进一步明确并应考虑逐步扩大。税改仅把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形动产在整体生产要素中的比例越来越低,且与无形资产等结合越来越紧密,很难区分各自在整体资产中的价值比例。因此应考虑是否将附着于有形动产之上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全部纳入有形动产加以管理或严格规定有形动产在整个购进资产中的上限比例。
其次,税改与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应进一步加强。税改虽然只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环节的税收问题,但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整体的账务处理以及税务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必须考虑到与既定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补充完善实施细则,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操作。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税改政策实施后原有政策的废改问题。
而对于业内的出租人来讲,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要深入研究政策,加强管理,创新业务。营业税改增值税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灵活多样的租赁交易结构提供了基础。然而,租赁公司所掌控的大量税收资源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成为其生存和发展最大的支柱,也可能造成巨大的税收管理漏洞。因此,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资源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不断提高经营的稳健性和创新性;无资质的经营单位应规范管理,尽可能取得经营资质。根据现有政策分析,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和无资质的单位,在税负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无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按照资质审批条件规范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水平,尽快取得相关资质,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