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山东大学    |    中文版    ENGLISH
教学研究与改革
经济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11:47    编辑:齐婷婷    点击:[]

经济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

 

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形成一批改革力度大、具有创新特点和实质性突破的教学改革成果,经学院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院教师可根据新时期创新人才培养需要,通过对各主要学科、专业、课程、培养模式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实践,为申请校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做孵化准备。

第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普遍受益的原则,教改项目面向全院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四条  院级教改项目的立项,根据教学改革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申报,原则上国家、省(部)级、校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应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五条  申请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具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2. 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无未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凡验收不合格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院将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学院评审公示后才能立项。

第七条  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实行双签。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参加会议、出差调研、购置图书资料、打印复印、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助研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的开支。在线课程的录制等、教材出版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

第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实施和使用经费,对于无正当理由,经阶段性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中止经费使用,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院停止项目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期保质的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积极配合学院检查。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院报送项目结题报告,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由学院领导,各教研室和学院实验室配合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学院           201811月5日

 

下一条:经济学院 2019 年度教研培育项目通知

关闭

请前往新网站:https://www.econ.sdu.edu.cn/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