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
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形成一批改革力度大、具有创新特点和实质性突破的教学改革成果,经学院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院教师可根据新时期创新人才培养需要,通过对各主要学科、专业、课程、培养模式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实践,为申请校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做孵化准备。
第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普遍受益的原则,教改项目面向全院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四条 院级教改项目的立项,根据教学改革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申报,原则上国家、省(部)级、校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应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五条 申请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具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2. 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无未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凡验收不合格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院将取消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学院评审公示后才能立项。
第七条 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实行双签。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参加会议、出差调研、购置图书资料、打印复印、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助研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的开支。在线课程的录制等、教材出版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
第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实施和使用经费,对于无正当理由,经阶段性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中止经费使用,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院停止项目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期保质的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积极配合学院检查。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院报送项目结题报告,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由学院领导,各教研室和学院实验室配合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