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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财政自主权
发布时间:2012-01-03 13:31:00    编辑:    点击:[]
  • 【摘要】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下,地方政府在预算、组织收入和支出等反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基于特殊的宪法设计、政治体制,以及历史的原因,地方在正式制度下赋得的财政自主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缩。本文作者将从地方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地方自主权的类型、我国关于地方财政自主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地方财政;财政自主权;公共财产

    分税制的确立,以及国库、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的相继建立与完善,基本上完成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架构。然而,有的法律体系仍然无法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划分。

    一、地方财政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其实是委托管理的关系。因此,可以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质上是一体的上下级关系。

    (一)相对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在对本区域提供公共用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全社会内进行资源配置,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进行收入再分配等职责,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则应进行区域性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地方公共品。

    (二)公共财政建设。在公共财政建设中,地方财政建设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大课题。无论是财政收支规模还是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来看,地方财政都是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公共财政建设包括地方公共财政建设。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类型

    (一)预算自主权。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财权(收入分配)与事权(支出责任)范围内,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编制预算。因此,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地方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都没有批准权。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的批准权,只属于本级人大。因此,地方具有预算批准的自主权。

    (二)自主组织权。

    1.税收立法自主权。单从中央与地方的视角上看,税收立法权涉及到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权、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确定权等。因此,税收立法权意味着权力主体可以通过确定税种、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税制要素等来贯彻政策意图,配置和调度财政资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税收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是税收权的核心领域。因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状况是评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标杆。

    2.税收行政自主权。自治行政意义上的地方税收行政自主权,一般包括以下领域:(1)税收行政指导。税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而实施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行政活动。(2)税收行政中的信息公开。

    (三)支出自主权。

    1. 对自有财源的支出自主权。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的支出应当与收入实现平衡地方预算不列赤字,而且地方预算的批准权是属于地方人大的。所以,对其自有财源的支出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是,国务院具有组织地方预算编制的职权。所以,地方很难根据自身的优先次序安排财政支出,而要考虑中央的政策意见。

    2.对中央补助的支出自主权。地方政府对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建立的中央财政补助制度形成了高度的依赖,从而降低了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并且,在支出方面,中央的财政补助往往具有附加性条件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的支出自主权。

    3.投资(支出)自主权。因为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投资权并非是完全自主的。另外,属于中央政府投资事项范围的项目,地方投资也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明确,缺乏一个具有刚性的法律规则,从而造成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权责不明确,职能错位,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等问题。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突出问题。

    1. 地方政府间收支划分缺乏明确规范。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职责不清,导致了诸如中央随意下放支出责任、地方公共服务难以得到有效供应等许多问题。

    2. 层级过多使政府间财政关系复杂扭曲。我国从省至乡镇共有4 级地方政府,实际还包括了村。很难设想能够在这样的背景下包罗万象、巨细无遗的划清政府间财政权利和责任,搭建起清晰完备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框架。

    四、解决办法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产事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并根据省、市、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级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承担的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金方式及监管程序。

    (二)精简结构。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机构的设置进行规定,尽量减少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应当严格核定,清退分流超编人员,贯彻公务员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地方财政监督机制。健全地方财政公共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引进科学的方法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保障公民对财政事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确保地方财政收入。首先,我们应当建立起统一的收入共享系统,并充分发挥财产转移制度的财政调整与地方财源保障功能。其次,建立起地方债制度。最后,下级应当为其超预算支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上级正的事后追加补助或者借债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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