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虽最早出现于80年代初,而对于国内寿险市场来说,直到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后,投资连结保险才正式在国内面世。随后,包括信诚人寿、新华人寿及中宏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各自的投资连结产品。
相对于保障型产品来说,投资连结保险虽说是新事物,但该产品面世之后,推动了当时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升温,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2001年投资连结产品保费收入更是高达107亿元,同比增长542%,取得了喜人的销售成果。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投资型的新型保险产品,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并不发达,交易市场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它的健康发展除需要有保险公司完善的管理机制及内控制度外,还需要有一个成熟并且理性的市场。然而,在投资连结的销售取得了骄人成果的同时,我们看到投连险的市场上,竞争行为有时是短视的、盲目的。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保险公司风险提示不够,代理人推销时片面放大险种的投资功能,消费者被误导购买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利用投资连结保险中的附加额外投资的功能,一些企业将投保作为洗钱的工具,用国家的钱为私人买保险,通过退保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此外,从去年7月开始,股市进入低迷时期,不少人的投连帐户出现亏损,投资表现无可避免地与消费者投保时被误导的高回报预期出现偏差,退保之类的纠纷也因此增加。这一切都引发了消费者对整个保险业的信任危机,对于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百害而无一益。
针对投资连结等新型保险产品推出后出现的市场误导和短视的竞争行为,由保监会的牵头和组织,协同多家寿险公司对新型保险产品管理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和研究,最终孕育了此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出台。
该规定是中国寿险业在投资连结等新型保险产品发展的过程中,对市场理性思维的产物。规定对投资连结产品从精算角度专门作了严格的规定,规范了投资连结产品的费用收取、投资帐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以及责任准备金计提的过程。
针对投资连结保险在发展过程突出风险提示不够和片面夸大投资回报的问题,《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连结产品及投资帐户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不能保证最低的投资回报率。除此之外,规定对投资连结产品所能收取的费用进行了列示说明,保险公司还被要求保证投资连结产品所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最高水平,或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水平的办法,以便让消费者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时真正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
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单位价格相关,为维护公平原则,规定明确要求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其利益不受影响。同时,对于投资帐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作了细致严谨的规定,而其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则被要求按照一般被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来进行。
总而言之,投资连结保险的精算规定通过严格的精算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科学严谨的精算框架内办事,规范了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经营。更重要的是,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众的利益,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
回顾投资连结等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历程,它的出现给中国保险寿险市场带来了勃勃生机,但这仍然是一片待垦的荒土,我们期待并且也需要理性的开垦。规定出台后,它的实施仍需保险公司的自律行为,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寿险市场的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也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监管层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寿险业将实现更加理性的繁荣,健康的繁荣,从而将中国寿险业带入与国际接轨的快速发展轨道,为中国的经济建设,为社会的稳定繁荣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