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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等
发布时间:2005-06-15 01:48:40    编辑:    点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四条 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第二章准备金种类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为尚未到期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保险责任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第八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报案,保险公司尚未结案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第九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赔案报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监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一)链梯法;(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展法;(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告的目的;(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使用的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1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二○○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一) 企业财产保险;(二) 家庭财产保险;(三) 工程保险;(四) 责任保险(五) 信用保险(六) 保证保险(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 船舶保险(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十四) 农业保险(十五) 意外伤害保险(十六) 短期健康保险(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十八) 其它第三条 凡是经营《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分别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的方法、分摊比率等采用报表附注的形式进行详细披露。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较大者:(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余额;(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第七条 应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各种方法的评估结果遵循谨慎性的原则选定最佳估计。第八条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反映准备金提取和结转情况的报表是精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精算报告时,将有关报表随同精算报告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第九条 反映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和转回情况的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情况的报表。第十条 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总体保费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本事故年度所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的整体赔付率参照行业上一年度的整体赔付率制定。第十一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状况。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并按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分别填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按再保险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便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情况。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类填制;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在财务核算日,未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2年以内(含2年)、3年以内(含3年)、3年以上(不含3年)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金额。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限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限上的结构分布,以便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类填制;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在财务核算日,保险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2年以内(含2年)、3年以内(含3年)、3年以上(不含3年)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金额。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赔案截止至财务核算年度末的赔款及理赔费用、案件数;财务核算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各事故年度在财务核算年度末评估的赔付率等方面的总体情况。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析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析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年度报表需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度至少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本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填制该表时应对预付赔款进行如下处理。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已经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预付赔款应从未决赔款中剔除,包含于已决赔款中。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分为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表、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一)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表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列至第6列填写已决赔款、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各项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7列和第8列填写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填写。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对于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直接抵扣了已决赔款,应当从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制该栏目。其中,“以前年度”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9列和第10列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填写。其中,再保前已支付赔款与理赔费用(9)=(1)+(3)+(5)-(7),再保后已支付赔款与理赔费用(10)=(1)-(2)+(3)-(4)+(5)-(6)-(8)。4、结案件数。第11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结案的案件数。(二)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表1、未决赔款、未决的直接理赔费用、未决的间接理赔费用分别在第12列至第21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未决的直接理赔费用、未决的间接理赔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相应余额。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填写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填写。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填写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填写。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2)+(14)+(16)+(18)+(20)-(22);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2)-(13)+(14)-(15)+(16)-(17)+(18)-(19)+(20)-(21)-(23)。4、未决赔案件数。第26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案件数。(三)赔付率分析表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行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填写的财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的相应数值一致。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再保后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9)+(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0)+(25)。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填写各事故年度赔付率指标,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填写。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保费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本事故年度的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年度的赔付率。2003年全行业赔付率为55%。对于“赔付率分析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即可。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明细表。除填报汇总分析表外,本表还需要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填报明细表,各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编制。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包括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和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期末的未决赔款之和。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依此类推。4、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即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写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间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十二行“损失与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明细表。除填报汇总分析表外,本表还需要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填报明细表,各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编制。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该汇总表的填制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表说明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期间支付的已决赔款。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1996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1996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相关案件数。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明细表。除填报汇总分析表外,本表还需要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填报明细表,各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编制。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该汇总表的填制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财务年度2004年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八、赔案件数分析表。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明细表。除填报汇总分析表外,本表还需要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填报明细表,各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结案案件数表、未决案件数表和报案案件数表。累计有赔付结案案件数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未决案件数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报案案件数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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