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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产经论坛第67期:《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2日 11:46    编辑:    点击:[]

山东大学产经论坛

67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

——兼论发改委“价格约谈”

林 平

香港岭南大学经济系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大学博弈论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

时间:2012528日(周一) 18:00-20:00

地点: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知新楼B423

主办: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

《产业经济评论》编辑部

(作者:贺洋)

“庆祝《产业经济评论》创刊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山东大学产经论坛”第67期于2012年5月28日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知新楼B423举行,本期主讲人为香港岭南大学、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博弈论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林平老师。本次活动由《产业经济评论》编辑部主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曲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国际经济与产业组织研究所所长李长英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乔岳副教授、尹莉副教授、王哲伟博士、尹振东博士等一同参加了此次产经论坛。

首先,林平教授简要介绍了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竞争法立法状况及此次演讲的内容框架,通过对比中外反垄断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目的,指出了中国大陆的竞争法涵盖了竞争政策、行业政策、国家安全及反行政垄断四大“重任”,同时也介绍了中国大陆反垄断执法的三大机构及职能分工。

接下来,林平教授通过引用奇虎360与腾讯QQ之争,论述了当前中国大陆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四大难题,包括界定相关市场、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确定法律责任及罚款数目等问题,认为在当前中国大陆的反垄断实践中,产业经济理论的运用越来越受到执法者的重视。然后,林教授界定了中国反垄断法规界定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掠夺性定价、不公平高价销售、拒绝交易、搭售等。《反垄断法》在实际执法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的判定需要经济学分析的支持,虽然当前执法机关正在学习探索有关的产业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但仍然十分欠缺。

最后,林平教授结合中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历程介绍了发改委对企业进行“价格约谈”制度的形成过程及法律基础。林教授认为,“价格约谈”虽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由于对企业定价进行了直接干预、干扰了价格信号,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果,例如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社会资源浪费、新产品定价过高等。此外,企业对“价格约谈”的对策也可能使其偏离预期效果。“价格约谈”涉及到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和竞争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矛盾这两大深层次问题。林教授认为竞争法不应该成为控制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工具,《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具备独立性。

报告结束后,在场的师生纷纷就《反垄断法》执法的独立性、价格约谈的实际效果等问题与林教授进行了互动交流。通过林教授的讲解,大家对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及发改委“价格约谈”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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