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协议书寄送地址的通知
4月14日,研究生院发出了《关于2006年拟录取研究生签订协议书的通知》。《通知》要求“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按要求填好后,于5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往或送至拟录取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个别考生没有按通知要求办理,误将协议书寄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为了不影响考生正常录取,现重申:协议书请务必寄或送至拟录取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已经误寄的考生,请重新寄送。
因考生误寄协议书而造成影响考生被录取的后果,考生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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