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研字〔2007〕1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遴选2007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合作导师
和2008年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合作导师和2008年度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2006年下半年已申报博士生合作导师的遴选与本次工作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7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一)本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按照《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6]58号)进行。岗位设置数量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结果、符合遴选条件人员分布情况以及近年各学科、专业博士生招生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确定。
(二)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年龄为194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岗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2年3月以来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奖的首位人员;
2.近三年来(自2004年3月起)作为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科研经费额度符合下列要求:理学、工学、医学门类(不含临床医学)从事基础研究的申请者不少于30万元,从事应用研究的申请者不少于100万元;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门类的申请者不少于35万元;哲学、文学、历史学和临床医学的申请人不少于25万元。
(三)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遴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按照 《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不能自行放宽条件。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近3年(自2004年3月起)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指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理学、工学、医学门类指“863”项目、“973”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国际合作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军工项目,所承担项目以批文、合同或协议书为准)的申请者,符合《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可免校外专家通讯评议。
(五)本次新增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不接受校外非博导人员申报。
(六)2007年3月19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中各项内容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以下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
1.《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每人一式10份);
2.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项目任务书或批件的原件和CSSCI、SCI、EI收录证明(需由检索出处盖章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盖章、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3.《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和送校外专家评议的三篇(部)代表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3份,此材料不再返还);
4.《山东大学2007 年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汇总表》(按学科、专业排列)纸制版1份及其电子版。引进人才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国外引进人才”或“国内引进人才”字样;
5.专家评议费800元(此费用进入学校评审程序后不再退还)。
(七)已具有博导资格的新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其遴选要求按《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中有关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款执行。
(八)2007年5月1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中各项内容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每人1份纸制版)、申请人原单位的博导资格审批文件原件或经盖章证明的复印件报校学位办公室。
(九)2007年3月下旬至4月初,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者的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结果返回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十)2007年5月至6月,对通过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申请人,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组织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十一)本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可于2007年度招收博士生。
(十二)由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间延后的原因,本次新增博导遴选为非正常时间遴选,博导遴选每两年进行一次的规定不变。
二、关于2008年招收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一)对申请2008年招生的曾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含兼职)的遴选,其年龄要求须严格按《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为1941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由其他部门评审的博士生导师为1946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
(二)超过规定年龄,身体健康,且符合招生条件的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首位负责人,如本人愿意,可以继续安排招生;超过规定年龄,身体健康,且符合招生条件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上报学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适当延长招生时限至其实际退休年龄;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确系学科建设需要的超龄人员,如需继续招生,由校学位委员会从严掌握。出于保障教学和培养师资的双重目的,上述超龄教师在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中须配备具有博导资格的青年教师作副导师。
(三)2007年5月1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山东大学曾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中各项内容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山东大学曾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每人1份纸制版)、《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每人1份纸制版)、《山东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含兼职)2008年拟招收培养博士生人员汇总表》(按学科、专业排列)纸制版1份及其电子版报校学位办公室。
(四)每位申请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仅限在本人工作关系所属学院报一个学科专业,不能在两个以上的培养单位同时申请(招生时不受此限制),兼职博导也限选一个学院、一个学科专业。
三、关于2007年新增博士生合作导师的遴选工作
(一)已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需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并提交其原单位的博导资格审批文件或经盖章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将予以聘任。缺上述材料者,学校不予受理。
(二)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工作的非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他单位的申请者按《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者需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证书、所发表文章、出版专著、获奖证书、科研项目任务书(批件)的原件或复印件、CSSCI、SCI、EI收录证明等材料。缺上述材料者,学校不予受理。
(三)国外或境外的申请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权审核其《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中所列各项内容,并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应相当于国内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以上,否则学校不予聘任。
(四)政府机关、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其遴选条件按《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应注重其对学校办学条件、科研经费、学生实习及就业、社会实践基地等方面贡献度的审核。
(五)2007年3月19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每人1份纸制版)及其相关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
四、单位或个人如对有关申请人材料、遴选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反映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做相应处理。
五、本通知及其附件均可从研究生院网站(www.grad.sdu. edu.cn)的学位工作中查询或下载。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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