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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1 00:42:03   作者:研工办   点击:[]

关于推选山东大学2007年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通知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2007-06-20 17:08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校《关于2007年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安排,结合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情况,学校决定2007年将继续资助部分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进行中外联合培养。现将推荐及遴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学校资助研究生进行中外联合培养的具体办法按《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

二、推荐申请人

申请研究生需提交以下材料,报送至各单位审核:

1.《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附件2,一式三份);

2.《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附件3)及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3.校内导师推荐担保书(附件4);

4.外方导师邀请信及资助证明(注明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目的及费用负担,需附中文翻译件);

5.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及详细的研修计划(中外双方导师签字,需附中文翻译件)。

前期已向研究生院提交完整申请材料者,此次申报只提交外方导师邀请函(邀请函中留学开始时间应晚于本次申请时间)。

各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于2007年7月2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附件5,需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排序,同时电子版发至培养办信箱)及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

三、遴选及资助金确定

研究生院将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资助人员。

关于留学资助基金,学校将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额度。资助金额为3-4万/人、年,学校每年资助每位导师不超过2名研究生。

对外方没有资助而导师又不能资助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费由导师和委托培养单位提供,学校不再资助。

四、资助金的发放

研究生办理完签证、出国手续后,凭签证、出国机票及其复印件、学校发放的个人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在校研究生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研究生院主页培养管理常用表格处下载填写),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资助手续。

导师的资助金(导师应出具书面资助证明,注明资助人、资助金额、资助来源科研账号并签名、盖单位公章)连同学校资助金由计划财务处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资助金一般半年发放一次。

五、出国后管理及回国后报到

学生到达留学国家后,应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提交学习、工作报告。

研究生回国后应提交海外学习的总结报告,并到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2007年6月20日

附件1: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

附件2: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

附件3: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

附件4:校内导师推荐担保书

附件5:各单位推荐人员名单

本文编辑:p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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