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离开学校应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逢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实行学生去向统计和离开济南的请销假制度。学生无需单独填写请假条,以班级为单位组织集体填写《经济学院研究生假期去向表》,学生班级负责人于放假前将统计表交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生个人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上课、不能参加活动等,时间在一天之内的,学生个人需填写《经济学院日常课程请假条》,辅导员签字确认,交由任课教师。
第六条 学生个人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上课、不能参加活动等,时间在一到三天(含三天)以内的,学生个人需填写《经济学院研究生离校请假条》,经导师签字确认,交由辅导员备案。同时填写《经济学院日常课程请假条》,辅导员签字交由任课教师。超过三天的,经导师签字、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字,交由辅导员备案。
第七条 个人因实习实践、交流外出请假者,填写《经济学院实习实践、交流活动管理备案书》,经导师、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字,交由辅导员备案。
第八条 因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请假者,由组织单位集体开具假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无特殊原因,不接受补假。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一经发现,应启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生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上述情况下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宿舍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要求签署《山东大学研究生公寓住宿承诺书》,连续两晚不在校内住宿应视作请假,同时提交《离校请假条》(参见第五条)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分管领导、学生辅导员和学生干部进行宿舍安全风险排查,对于违规用电等隐患行为及时排查并警示教育;对于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实习交流
第十四条 外出参与实习实践及国内外交流的学生,应征得导师同意,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离校手续。原则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习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集体组织的实习实践及集体交流活动,实习指导教师及带队老师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行程安排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分散进行的实习实践活动及学生个人参与的交流活动,学生本人应提交《经济学院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交流活动管理备案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因不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集体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以班级、社团等集体名义组织的各类集会、出游活动要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须经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批同意,辅导员(导师)带队方可出行。同时学院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交通运输工具具备可靠资质、住宿环境卫生达标、饮食健康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出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学生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返校。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报告、审批进行的各类活动,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参与文艺晚会、毕业酒会、影响较大的报告会等集体活动应配备安全协管员,协助安保及老师做好现场秩序的引导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照《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执行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分管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各班级学生干部为信息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体系,全面监督、管理学生安全状况,适时开展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定期在教室、宿舍等学院公共场所通过视频、海报、演示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安全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交通、用电、防火、防盗、网络诈骗、防人身侵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讲座。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安全知识竞赛、消防安全逃生演习等实战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学生群体进行重点关注,做好分类存档和定期上报工作,协助其解决困难,防范心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经济学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2017年3月14日